妇女联合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妇女组织。是党委和行政领导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和桥梁;以“维权、服务、建功、发展”为工作思路,维护女教职工和女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;带领和团结全校女教工和女大学生为学校事业发展做贡献;做好各项服务工作,促进女性师生身心健康。江苏师范大学妇女妇联合会工作条例如下: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女性师生工作,根据《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特制订此条例。
第二条 江苏师范大学妇女联合会是党委领导下的女性师生群众组织,是校党委和行政联系本校女性师生的桥梁和纽带,接受校党委和上级妇联的领导。
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以马克思主义妇女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工作,以学校党政所急、女性师生所需、妇联所能为工作宗旨,积极开展工作。
第二章 任务
第四条 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,沟通女性师生群众与校党委和行政的联系,发挥桥梁、纽带作用。增进妇女联合会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,密切同工会、共青团等党群组织的联系,共同做好学校群众工作。
第五条 教育引导鼓励女性师生发扬自尊、自信、自立、自强精神,努力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新女性。
第六条 宣传、贯彻、落实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省妇女代表大会的会议精神,完成上级妇联组织部署的工作任务。
第七条 了解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女性师生群众的意愿、建议和要求,代表女性师生群众参与有关女性师生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,发挥民主参与、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作用,维护女性师生的合法权益,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落实。
第八条 宣传、表彰女性师生先进典型、“巾帼建功”、“三八红旗手”和“最美家庭”等先进个人和集体的评选活动,激励女性师生立足本职,积极投身学校的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大学建设,弘扬社会公德、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,在创建和谐校园中发挥特有作用。
第九条 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女性师生人才,推进女性师生参政议政。
第十条 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制度、组织交流和研讨等活动,提高女性师生干部的理论水平和能力,推动妇女运动的健康发展。
第十一条 关心女性师生的体育文化生活,开展有利于女性师生身心健康的活动。
第十二条 妇女联合会要加强同学校团体会员的联系,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。
第十三条 加强基层妇联之间以及与其他女性师生组织之间的联系、交流与合作,提升社会影响力。
第三章 组织
第十四条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由校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,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,可以补选。
第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设主席1人,副主席3人。妇女联合会主席、副主席由全体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。妇女联合会换届、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级妇女联合会备案。
第十六条 基层单位按照党委(总支)的设置建立妇女联合会,负责本单位的女性师生工作,接受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妇女联合会的领导。
第四章 干部
第十七条 妇女联合会委员专兼职结合,工作任务列为单位干部岗位职责内容。
第十八条 妇女联合会主席应由本单位热心女性师生工作、有较高群众威望的女干部担任。
第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主席,按照有关文件规定,可享受党委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、生活待遇。
第五章 工作制度
第二十条 妇女联合会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,讨论、决定女性师生工作问题。
第二十一条 妇女联合会定期向党委请示、汇报工作,同时向上级妇联汇报情况。
第六章经费
第二十二条 妇女联合会经费的来源:
(一)根据工作需要由校行政拨款,财务专项列支;
(二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通过多种渠道扩大经费来源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本条例由江苏师范大学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