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苏师范大学女教授联谊会章程

发布者:发布时间:2024-12-09浏览次数:300


(2014年3月7日成立大会通过,2024年11月14日换届大会修订)


第一章    

第一条  江苏师范大学女教授联谊会(以下简称联谊会)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,由校工会妇联发起成立的知识女性群众团体,基本成员由我校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在职女教职工组成。

第二条  联谊会的宗旨:汇聚女教授的智慧和力量,在学校的教学、科研、管理工作中发挥智力优势和骨干作用,为学校的改革、建设和发展服务;关心维护女教授利益,增强自尊、自信、自立、自强精神,提高女教授群体素质;加强合作互动,使之成为女教授之间学术交流、信息分享和增进友谊的桥梁与纽带。

第三条 联谊会的主要工作

(一)开展报告会、座谈会等活动,交流教学、科研、管理等方面的经验,不断提高专业素和管理水平。

(二)关心青年女教师、女大学生的成长,开展各项有益的交流活动,引导她们发展与成才。

(三)关心女教授的工作和生活,积极反映和呼吁女教授合理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其合法权益。

(四)组织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,搭建思想交流和艺术分享的平台,发挥女教授的特长和优势,展示女教授的风采,丰富女教授的生活,增进女教授的身心健康。

(五)加强校内外女教授群体间的常态沟通与横向联动,形成动态开放、多元立体的工作格局。

 

二章    

第四条  凡承认联谊会章程、热心联谊会工作、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在职女教职工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理事会讨论批准,均可成为联谊会会员。

第五条  会员退出

(一)会员退休或调离学校后,会员资格自然取消。

(二)会员本人提出退会申请,经联谊会理事会批准后,会员资格自然取消。

第六条 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

(一)权利

1.有理事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2.对联谊会的工作有建议权、批评权;

3.有权参加联谊会组织的活动。

(二)义务

1.遵守联谊会章程;

2.执行联谊会的决议或委托的任务;

3.积极参与联谊会的各项活动。

第三章组织机构

第七条  联谊会的领导机构是联谊会会员大会。

会员大会的职责:

(一)讨论决定联谊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
(二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;

(三)选举新的理事会(每届理事会的任期为四年);

(四)制定、修改联谊会章程。

第八条  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,理事会是工作执行机构,日常工作由正副会长和秘书长负责,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校工会妇

理事会的职责:
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
(二)制定联谊会工作计划;

(三)组织领导联谊会开展各项活动;

(四)吸纳新会员;

(五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。

第九条  女教授联谊会是校工会妇联工作的一部分,根据工作需要,校妇联主席(兼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)为理事会成员。

第四章    

第十条  经费来源:

(一)学校行政拨款;

(二)学校工会和妇的工作预算;

(三)会员资助;

(四)有关单位和企业资助。

第十一条  经费用途:

(一)开展学术交流、研讨,组织参观考察活动;

(二)开办讲座、咨询、辅导活动;

(三)其他活动。

第五章    

第十二条  本章程2014年3月7日事会成立大会审议通过生效2024年1114日第二届理事会会员代大会修订

第十三条  章程解释权归女教授联谊会理事会。